鉴定材料
(1)委托书:列明送检材料和鉴定事项;同时列明鉴定文书份数等要求。如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列明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2)鉴定申请书:供鉴定人了解鉴定申请人具体鉴定要求、对检材的异议等。
(3)案件情况简介:可提供案件调查、起诉状、答辩状、笔录、涉及检材(需鉴定物质)、样本(供比对物质)情况材料等诉讼材料,供鉴定人了解案件的类别、性质,当事人的陈述、争议的焦点,引发鉴定的原因、鉴定的目的情况。
(4)检材情况材料:主要用于固定检材的理化特性等,使鉴定更具针对性,同时对于之后的证据采信也会起作用。根据需要可提供:a.涉及检材性状的合同、协议书、说明书,检材的生产(制造)、提取、存储、运输、使用等情况材料;b.检材的发现、提取、包装、现场勘查等情况材料;c.其它与检材有关情况材料。
(5)既往鉴定情况:如已经鉴定过的,提供过去的鉴定文书,供鉴定人了解情况,启动相应的鉴定程序。
(6)检材:需鉴定物质均为实物样品。
(7)样本:供比对物质均为实物样品。
(8)鉴定人与委托方的沟通。法院在民商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微量物证鉴定的特点,与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或其他因事故、事件所涉鉴定的特点有所不同。因此,要特别注意包括鉴定委托前的沟通,可了解委托鉴定的可能性、委托要求的提法是否合适、材料的准备等;鉴定实施过程中,注意了解鉴定进展和需要配合的事项等,以利鉴定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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