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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xx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宁远xx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莫海智(化名)因拖欠原告300万元借款被告上法庭,之前的审理中,被告曾辩称借款合同上的公章和签名是伪造的,但本次开庭中,被告方律师又称被告因经济拮据无力支付笔迹鉴定跟公章鉴定费用,已撤销
笔迹鉴定申请。鉴于此,法官当庭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2015年11月19日,原告包智(化名)与宁远xx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宁远xx公司向原告包智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按每月5%计算利息。次日,包智向宁远xx公司账户转入300万元。同年12月20日,包智和该公司签订续借合同,将借款期限延长了一个月。
2016年3月5日,宁远xx公司向包智支付利息15万元。7月18日,宁远xx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莫海智共同出具还款计划,但之后仅支付利息30万元便一直没有偿还剩余本息。
包智将宁远xx公司和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借款300万元,并按年息24%标准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律师费15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称其代理人经济比较困难,无法提交
笔迹鉴定与
印章鉴定证据。xx法院当庭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本息及原告律师费。
主审法官梁xx在法庭上说:“原告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借款事实,被告的行为属于缺乏诚信,歪曲隐瞒的行为。庭审之前,我们已经和原被告双方充分沟通,说明了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市场经济主体只有维护市场秩序,才能营造公平诚信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