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残评定。适用范围: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轻、重伤鉴定)。适用范围:人体损伤、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适用范围: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4、伤病关系评定。是指损伤与本身疾病在造成损伤结果中所占的比例的评定。
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5、三期评定(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是指误工损失日、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评定。
误工损失日是指被鉴定人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限是指因损伤导致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专人护理的合理期限。
营养期限是指因损伤导致机体代谢异常,单纯依靠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的需求,必须从其它食品获得营养的时限
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伤残、人身损害、工伤等,通常建议和伤残鉴定一起评定。
6、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过错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损害所致的伤残等级。
7、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是指对因损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作出的评估。
8、后续治疗费评定。是指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根据医疗技术、治疗原则,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
9、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是指对伤后医疗过程中已发生的医疗措施是否符合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治疗原则作出的分析判断。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不使用裁判性语言,不计算具体金额,不对床位、空调、陪客等产生的费用进行评定。
10、保险理赔(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鉴定,对购买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后致残的人员进行伤残评定。根据当事人购买不同险种的标准进行评定。
11、骨龄鉴定。也称法医学活体年龄推断。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的委托,对争议对象的年龄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可以成为刑事或民事案件中推断被鉴定人真实年龄的重要依据。
12、男子性功能障碍鉴定。运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临床检案的实践经验,为男子性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提供科学依据。
1.委托书(个人委托、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及律师事务所委托、公安机关委托书等)
2.工伤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确认人身损害性质的书面依据
3.病历资料。包括:1.一般为3至6个月,具体周期以被鉴定者自身状况而定
2.伤残评定报告一般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3.对伤情复杂、资料不全或诊断不明确的疑难案例鉴定,则需在资料补充齐全、并经相关专家会诊后才能发报告,具体时间依不同的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