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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单单从概念上来讲,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事故适用的为行政程序,按照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解决案件;而医疗过错适用的法律法规为《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
存在医疗事故就一定存在医疗过错,但有医疗过错不一定有医疗事故。
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历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