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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流水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某应支付赖某远货款35487元。因对欠货款签名问题产生争执并闹至公安局,通过对欠条笔迹做司法鉴定查明事情真相
赖某远与马某某都是经营布匹生意,自2009年始,马某某先后多次从赖某远经营的服装店购货。2011年3月9日和2012年10月13日,马某某向赖某远出具了两份欠条。后赖某远多次持欠条向马某某催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闹至公安局。马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认为两份欠条上的落款都不是其本人签字。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对该两份欠条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把鉴定交给了华生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两份欠条落款都是马某某本人字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某某在原告赖某远经营的服装店购买货物,应按约定支付货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马某某的申请对两份欠条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表明两份欠条上的签名都是由马某某本人所写,2012年10月13日的欠条内容也是由马某某本人书写。故对马某某辩称不是其签字的意见,法院没有采纳,被告马某某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