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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某江平定某县人民医院护士许某华连续4天加班后,在病房查房时突发脑溢血,倒在了工作岗位上。此后,许某华的丈夫提出工伤认定,却得到了“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书。这件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国工伤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在工伤认定中还有哪些模糊地带?就此,《某某日报》9月17日刊文进行讨论。有关专家表示,“过劳死”该不该算工伤存在较大争议。
 
  专家所言不虚,争议确实存在。但这里的争议,并不是人们各持己见,而是人们普遍不认同现行工伤制度的有关规定。或者说,这是一场有关法理与情理的争议。
 
  从情理的角度看,一个人因为连续加班、工作过于劳累而患病甚至死亡,显然都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无论是“过劳病”还是“过劳死”,都应该认定为工伤,让受害人及其家属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工伤保险条例
 
  然而,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十种情形,逐条对照可发现,“过劳病”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至于“过劳死”,必须是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一个人累倒在工作岗位上,只要没死就不能算工伤,哪怕他要在病床上躺一辈子;即使死了,如果死得较慢、较晚,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得不说,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合情理的,甚至是残酷、残忍的。正因为有这样的规定存在,导致现实中发生了很多悲剧,让受害人及其家属遭到二次伤害。现举两个例子:2007年,江某省男教师封某某晕倒在讲台上,在昏迷70天后离开人世,尽管她的病是长期劳累所致,但当地教育局拒绝认定为工伤,而拒绝的理由,说白了就是封某某死得太慢、太晚了;2012年10月,物流工人蔡某某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经过40个小时的抢救后,蔡某某的家属决定撤下呼吸机,原因是如果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家属就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如果说封某某家属没有获得工伤赔偿更多是经济上的损失,那么蔡某某家属的抉择就是一起人伦悲剧--父亲的心脏还在跳动,儿子却残忍地撤下呼吸机,这将是为人子女者一辈子的愧疚,永远无法救赎。于是不禁要问:48小时的时间界定依据是什么,道理在哪里?要知道,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药物和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尽力挽救病人的性命,难道错了吗?
 
  当然没有错。悲剧的发生,恰恰反证现行工伤制度的某些规定不合理、不人道。明明是因为工作过度劳累而患病或死亡,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这是一种制度性冷漠;明明是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伤制度,有时候却让劳动者遭到二次伤害,冷酷得让劳动者欲哭无泪,说到底,这是劳动者权利羸弱的表征。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过劳病”、“过劳死”无疑都应该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法律无外乎人情”,不合情理的规定需要修改,让其更加人性化,为劳动者权益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保障。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