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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在大家眼中,把钱存在银行里是非常安全的,银行是人民存放货币的忠实伙伴.然而,2009年2月37日,皮城区法院收到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2008年1月9日,g港镇将刘某文拆迁补偿款缴到中国民某某银行中.刘某于2009年1月1日至中国民某某银行拿钱,但该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刘某,该银行卡中的银行存款已于2008年9月9日被领走了.刘某没有领取该笔补偿款,询问家人也未领取过.那么银行里的存款为何会不翼而飞呢?
 
为了弄清楚原因,刘某向虎区派出所报了警,派出所调取出银行的取款凭证,凭证上客户签名处有刘某的名字.这就让办案人员和刘某都感到不可思议了,刘某自称从未取过款,那为什么取款凭证上落款的是刘某的名字呢?
 
办事人员继续调查,但因事发时间过长,银行监控已经失效,事情真相到此难以得知.刘某认为,银行应对存款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现在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就应当承担责任,故刘某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皮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所有损失.

笔迹鉴定
 
该案件受理后,作为被告的银行积极应诉,向法院提交取款凭证,用以抗辩刘某的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再三表示,笔迹不是他本人书写,也不知道是谁写的,银行在发放存款时就应当谨慎审查,如果不是本人,就不应当发放.刘某遂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取款凭证上的刘某的名字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准许了刘某的鉴定申请.鉴定如火如荼的进行着……2009年3月3日,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认定取款凭证上的刘某的名字与指定样本中刘某的签名是同一人书写.事情从2008年2月至今,竟然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让大家都非常惊讶.银行存款究竟是否是刘某自己领取?
 
法院在收到鉴定报告后,立即联系了刘某,希望刘某能够如实向法院说明案件事实真相.然而,刘某在收到鉴定报告之后,再未多说,其代理人顾某代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情到此,刘某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皮城区法院裁定予以准许.但事实真相到底如何,请看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