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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李先生是广东省xx保险公司业务员。2015年7月15日下午两点左右,李先生下楼去迎接前来公司投保的客户,乘坐电梯返回公司时被电梯夹到了,李先生的同事目睹了整个过程。10天后,李先生到广东xx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双髋关节少量积液,双髋盂唇损伤”。
 
  李先生认为,自己是在上班时间受的伤,应该属于工伤,遂向广东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广东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先生受到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对此,李先生不服,认为自己是在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符合认定工伤条件,所以起诉到法院。
 
  xxx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虽然在工作期间,在进入电梯过程中,为电梯门所夹碰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没有证据证实其本人因此受到伤害。李先生事后到广东xx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双髋关节少量积液,双髋盂唇损伤。“而对其成因,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髋关节撞击综合征为蜕变所致,与2015年7月15日工作中受伤无直接因果关系。”李先生受到事故伤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
 
  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依法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李先生不服,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被电梯夹碰属实,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此受伤。李先生虽有就诊手术记录,但其成因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李先生损伤机制及髋部影像检查、手术探查所见髋关节撞击综合征为蜕变所致,与工作中受伤无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李先生上诉。
 
  那么什么情况下受伤属于工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具体认定标准如下所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故意犯罪;(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