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女士起诉丈夫彭里跟前妻之子小彭,要求确认陈静女士对共同居住的房产拥有75%份额,并对已故丈夫的抚恤金依法分割。陈静女士与彭里于1994年登记结婚,为二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2000年单位售房,因陈静女士为高级职称,故在购房时多给了5%的优惠。2010年陈静女士因年事已高,身体留有中风后遗症,为不拖累家人便自己住进了老年公寓。2016年彭里去世,小彭却未告知陈静女士,陈静女士还是在小区居委会进行调解时才知道。
诉讼中,小彭拿出了其父亲彭里生前立的遗嘱。遗嘱中写到,彭里要将自己全部存款留给儿子小彭,且自己所占房屋所有份额都由小彭继承。遗嘱所书写内容的正文都由他人代书,落款处为彭里签字。
陈静女士认为彭里当时已身患重病,字体发生较大的变化,故对落款处笔迹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陈静女士便向法院申请了笔迹鉴定,并提交了丈夫生前的笔迹作为样本,包括(1)2000年人事档案中彭里的签字,(2)1994年彭里书写的信件,(3)1990年彭里日记中书写的字迹。委托鉴定机构后,并未给出确定或否定性结论,最终以鉴定机构退回而结束了鉴定程序。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提示:本案笔迹鉴定中,陈静女士提供的样本多为彭里生前未患病时书写的,与检材遗嘱中的字迹书写相隔时间较长,因彭里患病,导致其自身书写习惯发生改变,故本案所提交的样本不具备与检材的字迹进行比对的条件。
前未患病时书写的,与检材遗嘱中的字迹书写相隔时间较长,因彭里患病,导致其自身书写习惯发生改变,故本案所提交的样本不具备与检材的字迹进行比对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