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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呈现4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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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两高一部”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呈现4大亮点—严格控制电信诈骗被告人缓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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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陆续发生了几起在校学生被骗走学费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影响极为恶劣。不法分子结成团伙,设置窝点,精心设计骗局,花样不断翻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全民公敌。

长期以来,电信诈骗案件认定存在一定困难,即便能够认定也多以缓刑告终。为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条件。

意见共7个部分、36条,《法制日报》记者从中梳理出4大亮点。

 

 
第一

依法从严惩处 致亡或精神失常从重处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从严惩处是意见的关键和核心。

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不仅容易使人上当进而骗得巨额钱财,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严厉惩处。

对此,意见规定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恶劣的,如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等情形。

李睿懿说:“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难度大,证据收集难度也很大。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有时难以全部查清。”

意见充分考虑这一情况,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进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意见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犯罪分子有意毁灭或者隐匿罪证而致难以直接认定的,意见进一步规定,可以根据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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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力斩犯罪链条 撰写诈骗“剧本”以共犯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是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较细,环节较多,流程较长,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通常又衍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犯罪产业链。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必须斩断其犯罪链条,综合惩治,确保全方位打击,不留死角。

意见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各种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处理原则,如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数罪并罚。

据李睿懿介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常常依靠下家为其转账、套现、取现,对此也必须坚决予以惩处。意见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骗得的赃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事先通谋,则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记者发现,实践中有一些不法分子,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其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这些行为都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不可或缺的环节,危害极大。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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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全力追赃挽损 最大限度削弱再犯罪能力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直接侵害群众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特别是一些普通群众的生活费、治病钱、学费等被骗走,导致这些群众的生活更加困难,精神受到打击,造成严重的物质和精神损害。

意见提出明确要求,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削弱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

据李睿懿介绍,为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弥补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防止犯罪分子虽受到刑事处罚却捞到经济上的实惠,意见规定,对查获的涉案银行账户内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实践中,诈骗犯罪分子作案后,会采用各种方式、手段转移、隐匿赃款,企图“洗白”犯罪所得。对此,意见明确,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者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机关将一律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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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严格证明标准 通过综合分析判定“明知”

 

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坦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属于集团型、团伙型犯罪,犯罪环节多、参与人数多、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如何确定犯罪成员实施共同犯罪是否“明知”,在司法实践中很困难。之前很多情况,因为认定不了“明知”,犯罪团伙成员没有得到应有的打击。

为明晰法律界限,方便司法机关操作,意见提出了认定“明知”的标准,即综合判断标准,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手段特征、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前科情况、接受调查的态度等各方面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般属于跨地域、跨境案件,甚至诈骗团伙实施的同一桩诈骗案,可能各个犯罪环节分布在不同地方。

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原则的前提下,有必要就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针对性的规定。意见结合此类案件的特点,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作出较为全面的列举式规定,以方便执法办案。

李睿懿说:“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数众多且难以一一取证的实际情况,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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